电话: 0517-85939919
传真: 0517-85939819
网站:www.anfenglw.com
电子邮箱: anfenglw@126.com
邮编: 223200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秦汉华府2#-1-17F
传真: 0517-85939819
网站:www.anfenglw.com
电子邮箱: anfenglw@126.com
邮编: 223200
关于办理方式
为提升企业办事效率,进一步融合监管,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验收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外,其余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
关于办理要求
1. 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为加快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进程,可允许部分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组织分期验收。
2.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质量、人防、消防等施工内容纳入过程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受理,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由牵头部门最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3. 加强收口管理,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4.竣工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申办时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在线自行打印。
关于结果应用
纳入本方案范围的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结果文书线上生成,并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凭此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194号)要求,结合工作运行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3.0)》进行了优化调整,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现予以印发实施。本方案主要优化调整情况如下:
一、关于办理方式
为提升企业办事效率,进一步融合监管,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验收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外,其余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
二、关于办理要求
1. 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为加快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进程,可允许部分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组织分期验收。
2.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质量、人防、消防等施工内容纳入过程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受理,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由牵头部门最终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3. 加强收口管理,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4.竣工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申办时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在线自行打印。
三、关于结果应用
纳入本方案范围的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结果文书线上生成,并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凭此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四、严格执行竣工联合验收、强化服务意识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联合验收,可在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展实际需求,提前给予服务指导。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3.0)》同时废止。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宣贯、指导、培训,以及相关衔接工作。运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修订,不断优化办理模式,简化办事材料,切实为申请企业办事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号),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验收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外,其余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
二、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外),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备案、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其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园林绿化、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是指:自然人、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跨度不大于30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土地核验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功能,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系统”办理,满足联合验收图纸等各项资料上传需求,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按规定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竣工验收融合监督工作(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监督意见(消防现场评定意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意见(消防现场评定意见)出具消防、人防验收(备案)专项意见,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政府投资类及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备案、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
(六)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九)属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附录B的归档范围,已对建设单位应保存的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规范整理完毕。对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完成自检,已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检登记表》。
(十)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十一)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二)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月31日前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意见、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项目施工图联审和联合测绘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直接上传相关结果文书并备注“已验收(或已备案)”;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确填写地上与地下面积,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资料审核时进行确认后,工程的建设规模数据固化。
(二)资料审核
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同时各专项主管部门应提前在系统登记说明是否需到现场查验,未登记说明的,系统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默认不参加现场查验。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4.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直接在申请系统中下载打印。系统同步将结果文书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中上传的验收图纸与《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关联,配套使用。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和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不动产登记、供电、邮政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联合测绘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市(1)”,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市(2)”,其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二)纳入本方案范围的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文书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建设单位凭《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方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三)竣工联合验收业务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各专项目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通过与否的结果文书)。
2018年10月15日前已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0月15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房建类项目均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属于联合验收范围的建筑工程,2021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等专项验收的项目,可将已通过专项验收的结果文书在联合验收系统中上传,审批部门核实后不再重复审批,直接通过专项验收。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
消防、人防、质量融合监管之后需优化完善机构职能及人员编制,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不再接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就规划、人防、消防等单独申请验收。
(五)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六)加强收口管理,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联合验收。
(七)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全程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上位法有约定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时一并提交。
(八)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穗建改〔2018〕2号),相关承诺事项办理部门可在半年内取消建设单位及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以承诺制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资格,同时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相关审批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节水设施、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十)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另行进一步优化本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