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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什么叫智慧工地?看看北京市智慧工地技术规程

2019-07-25 点击数:576

给工地装上“智慧大脑”,北京切实加强智慧工地建设


利用APP监管施工现场的每一道工序,通过人脸识别动态了解每一名工人的基本信息,倘若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将被警报强制预警……这不是科幻大片,而是出现在北京朝阳区一个施工现场的真实场景。7月1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智慧工地建设现场观摩交流会,借助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和智能设备等软硬件信息化技术与一线生产过程相融合,中建八局民航三中心项目部给工地装上“智慧大脑”,让工地变得“聪明起来”。

  此次观摩会以“融合引领视界?智慧连接未来”为主题,由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基本情况、现场观摩与体验、经验交流三个部分组成。为所有与会人员详细展示了该项目在“劳务实名制+人脸识别”管理、非安全行为AI识别监控、塔式起重机可视化及智能防碰撞监控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与经验。

  据统计,自项目“智慧工地大脑”运行以来,累计纠正不安全行为1200余次,消除安全隐患170余项,用水用电量相比同类型项目减少约10%,主体结构施工缩短工期约60天。由此可见,通过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工地现场的生产效率、管理效率和决策能力等,实现工地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最终实现让施工现场更安全,建筑品质更可控,让工人的权益更有保障的“多赢”目标。

  目前,北京市多个施工企业正逐步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2017年就已经开展了《智慧工地技术指南》课题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智慧工地技术规程》,该标准围绕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物料、环境与能耗、视频监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以及集成管理平台等内容,对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设明确了具体的技术应用要求和方向,目前该标准各项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2019年将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下一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完成《智慧工地技术规程》制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智慧工地”建设,积极推进并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北京市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北京市智慧工地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和引导智能信息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应用,打造北京市智慧工地,提高工程项目生产效率、管理效率和决策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智慧工地的全过程管理。

1.0.3 北京市智慧工地的全过程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智慧工地 smart construction Site

建立在高度的信息化基础上的一种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全面智能、工作互通互联、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智慧预控的新型信息化手段。

2.0.2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

通过在建筑施工作业现场安装各种 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人员或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2.0.3 智能化技术 intelligent technology

将计算机技术、精密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GPS 定位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等的综合应用于工艺工法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施工技术与生产工具中,提高施工的自动化程度及智能化水平。

2.0.4 移动互联网技术 mobile internet technology

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包含终端、软件和应用三个层面。



3 基本规定

3.0.1 智慧工地应编制实施策划书内容应包含:

1 工程概况;

2 工程特点及重难点;

3 智慧管理实施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环境与能耗管理、视频监控管理、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

4 实施流程,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软硬件配置标准、数据管理内容与标准;

5 预期成果。

3.0.2 智慧工地的数据管理应明确数据采集内容标准,规定采集方式、存储格式及应用路径。

3.0.3 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设置应按硬件层、资源管理层、业务逻辑层和应用表现层四层架构进行集成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件层由支持信息录入、存储和分析的计算机和智能终端设备组成;

2 资源管理层包括各类数据信息,以及实现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存取和管理的各种资源管理系统;

3 业务逻辑层由实现各种业务功能、流程、规则等应用业务的一组信息处理代码和中间件系统构成;

4 应用表现层以多媒体等形式展现信息处理的结果。

3.0.4 智慧工地管理应满足应用与管理要求。



4 人员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智慧工地人员管理范围应包含施工作业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

4.1.2 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信息应包含实名制信息记录、评价记录、教育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内容。

4.1.3 施工管理人员信息应包含实名制信息记录、考勤记录等内容。

4.2 管理系统

4.2.1 人员管理系统应包含软硬件系统、数据采集设备、数据分析系统、数据存储系统。

4.3.2 人员管理软件系统应具备自动统计数据、自动分析、自动显示等功能。

4.4.3 人员管理硬件设备应包含门禁类硬件设备和非门禁类硬件设备,应分别包含:

1 门禁类硬件设备应包含但不限于:闸机、生物识别闸机、视频监控设备、展示设备、身份证识别设备。

2 非门禁类硬件设备应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安全帽、穿戴设备、定位设备、展示设备、身份证识别设备。

4.2.4 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自动读取证件信息、自动识别、自动记录等功能。

4.2.5 数据分析系统应具备实时人数显示、风险分析、以及统计分析各项信息等功能。

4.2.6 人员管理数据存储系统应具备本地和远程数据库、API 接口,与智慧工地系统自动同步数据。


4.3 数据管理

4.3.1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参建单位信息、班组信息、工人详细信息、合同信息、资格证书信息等。

4.3.2 工人详细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头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户籍住址、现住址、证件类型、证件编码、工种、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出场时间、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4.3.3 合同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编号、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类型、证件编号、合同编号、合同期限、结算方式等。

4.3.4 资格证书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证书名称、证书类型、专业编码、证书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时间、资格状态等。

4.3.5 教育培训记录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课程名称、培训类型、培训人、培训时长等。

4.3.6 考勤记录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考勤时间、考勤类型、进入通道、数据来源等。

4.3.7 评价记录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班组评价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奖励记录信息等。

4.3.8 工资记录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工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资单编号、班组编号、工种、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发放方式、银行发放信息等。

4.3.9 施工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参建单位信息、部门信息、管理人员详细信息、资格证书信息等。

4.3.10 管理人员详细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头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户籍住址、现住址、证件类型、证件编码、岗位、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出场时间等。



5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包含施工现场内有自主动力系统、具备安装传感器条件的机械化装备。

5.1.2 施工机械管理范围应包含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

5.2 管理系统

5.2.1 管理系统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管理、设备监控定位、设备实时运行记录、设备预报警记录、设备人员作业记录、设备统计数据汇总等管理模块。

5.2.2 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系统应包含施工机械加装的传感器和数据传输设备, 相关传感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5.2.3 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设备应加装相应的身份识别装置,实时采集操作人员信息。

5.2.4 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应加装记录施工机械运行状态的传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负载、稳定、运行轨迹、运行速度、能耗等信息。

5.2.5 塔吊监控硬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时采集塔吊小车幅度、吊钩高度、回转角度、吊物重量、力矩百分比、风速等实时数值,实时查看塔吊运行数据;

2 在塔吊作业发生超载超力矩、小车幅度超限、回转角度超限、吊钩高度超限、风速超限时,监控设备应准确预警、报警并自动禁止危险动作的发生;

3 监控设备可在塔吊的作业范围内设定多个限制区域,并禁止塔吊进入限制区域作业;

4 群塔作业时,监控设备应识别不同类型塔吊交叉作业时发生各种类型的碰撞隐患,准确预报警并及时控制塔吊的危险作业行为;

5 监控设备应实现对吊钩、起升卷扬、小车卷扬、驾驶室等位置的可视化追踪功能;

6 监控设备支持对塔吊司机的身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脸、指纹、IC 卡等。

5.2.6 在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当任何一项工作参数超标时,应给远端控制中心


进行声光报警,并自动记录、发送超标发生时点前后 30 分钟设备的运行状态指标数据。

5.2.7 大型机械资产类静态信息宜采用射频识别技术进行数据记录,并在集中管控中心设备数据库保留、存储完整的历史记录。

5.2.8 大型设备数据应具备利用移动设备进行数据查询的功能。

5.2.9 硬件设备支持本机运行时长应不小于 48h 的监控记录存储能力、存储数据容量应不少于 20000 条,并支持通过 U 盘等移动存储将设备运行数据拷贝。

5.2.10 硬件设备应支持 GPRS、网关等多种方式将监控信息传输至监控平台在通讯条件不畅的场景下应及时准确的将数据传输至监控平台。

5.2.11 监控平台应支持至少项目完整周期的大型机械设备运行记录存储能力,且支持导入到相关统计软件。

5.2.12 监控平台应提供预测性的大数据分析功能。

5.3 数据管理

5.3.1 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信息、运转信息、监控定位、预警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设备资料管理、设备进出场纪录等。

5.3.2 机械设备的静态信息,宜根据设备进场、定期安全检查的周期进行数据的定期采集。

5.3.3 大型设备进场信息应包含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合格证、有效年限内的检测报告、产权单位及拆装单位的资质证明、机械设备备案证明、使用说明书、保养记录、租赁信息、操作规程等内容。

5.3.4 设备的静态信息及动态数据应能够进行汇总,相关数据应能够通过生成

RFID、二维码等电子标签的方式,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进度跟踪管理。

5.3.5 大型设备运行参数、环境检测等数据存储不宜少于 30d,数据报表存储不宜少于 3 年。

5.3.6 大型设备运转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安全参数、操作人员识别信息、视频信息、位置信息、环境信息、保养信息,并能够进行分析预警。

5.3.7 流动设备运转应包含但不限于:位置信息、人员信息、环境信息,并能够进行分析预警。

5.3.8 设备退场宜自动进行设备数据统计,并形成运转时长、利用率、能耗率统


计结果。

5.3.9 数据的分类、分析、反馈、筛选及删除等,宜按日、周、月、季、年的纬度进行划分。

5.3.10 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应在设备运行全过程实时或准实时进行采集,最长间隔周期不宜超过 1s,最长传输间隔不宜超过 10min。

5.3.11 施工现场所采集的机械设备数据宜自动分类存放,方便进行读取和检索。



6 物料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物料管理应实现对建筑物料从进场、使用到剩余物料退还的全方位管理。

6.1.2 智慧工地物料管理体系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进场验收、物料入库、物料出库、物料调拨、物料跟踪、物料退还、物料台帐管理。

6.2 管理系统

6.2.1 物料管理相关现场数据宜采用物联网设备 RFID 芯片或二维码技术进行信息的存储和传递,数据传输过程宜自动采集、实时传递。

6.2.2 软件管理系统宜通过集成的物料管理平台实现数据的汇集、共享和管理决策。

6.3 数据管理

6.3.1 宜对物料建立基础信息库,实现物料的分类管理,物料库管理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编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

6.3.2 物料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供应单位、生产单位、物料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进场日期、进场数量、使用部位、见证取样日期、复试结果。

6.3.3 商品混凝土信息的采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及对应结构部位;

2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配合比申请单、碱含量及氯离子含量计算书;

3 施工部位、浇筑时间、浇筑数量、混凝土输送方式、坍落度、验收人、混凝土试块组数、混凝土试块类型。

6.3.4 对于进场验收合格产品,录入信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入库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入库时间、入库数量、库存总量、使用部位、质量要求、是否进行见证取样等;

2 出库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库存余量、使用部位、库存余量、领料单位、领料人等;

3 调拨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调拨数量、调拨时间、调拨单位、库存余量等。

6.3.5 进场验收不合格或复试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应录入不合格信息,并进行退


场处理。

6.3.6 退场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退场材料名称、供应单位、退场时间、退场数量、退场原因等。

6.3.7 施工过程中剩余的物料,应进行退库等操作。

6.3.8 退库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编号、物料名称、领取时间、领取数量、退还数量等。

6.3.9 施工过程中物料的入库、出库、剩余等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应实时了解项目上当前物料的具体情况。

6.3.10 物料台帐管理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物料编号、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进场时间、库存数量。



7 环境与能耗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期应对现场扬尘、声环境、风环境等环境因素进行监控。

7.1.2 施工期间应对现场用水量进行监控。

7.1.3 施工期间应对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监控。

7.1.4 施工期应对现场施工用电、用燃油等能耗因素进行监控。

7.2 管理系统

7.2.1 环境监测设备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设备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于整个施工期间实时监测。

2 监测应包括实时 PM2.5 浓度、实时 PM10 浓度、噪声、大气温度、大气湿度和风速等因素。

3 监测点数量要求应符合下表:

工地占地面积(万 m2)

监测点数量(个)

<2

1

≥2,<10

每 2 万 m2 不少于 1 个

≥10

10 万 m2 不少于 5 个,每增加 5 万 m2 增加 1 个

4 监测点应布设于工地出入口或围档内侧;避免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监测点附近空气流通和声音传播。

5 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6 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

7 监测点距离任何反射面宜大于 3.5m,PM10 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

3.5m±0.5m。

8 监测应在施工期不间断监测,并实时显示监测结果。

7.2.2 能耗监控设备布设及用水量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期内现场用水、用电、用燃油应定期记录,不少于 1 次/月;

2 工人生活区应布设智能电表,数量应符合下表


工人居住峰值(人)

数量(个)

<2000

1

≥2000,<10000

每 2000 人不少于 1 个

≥10000

10000 人不少于 5 个,每增加 2000 人增加 1 个

3 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4 监测点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

5 监测应在施工期不间断监测。

7.2.3 对运出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计量管理,记录出场的固体废弃物重量。

7.2.4 环境监测设备应具有实时监测、存储和上传环境监测数据的功能。

7.2.5 宜使用具有记录和存储功能的智能电表和智能水表记录施工现场用电及用水量,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云服务器进行储存。

7.2.6 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应能自动监测现场各级电箱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用电实时数据、对电箱的漏电数据、接线处温度、箱体烟雾浓度进行实时检测、能检测电箱开关位的状态、能实时检测现场用电线路的状态。

7.2.7 智能用电系统应对现场各用电线路进行数据的实时监测,在现场用电发生异常时及时准确报警,在现有用电安全隐患时及时报警。

7.2.8 监测设备应预设各因素报警值,当瞬时值达到报警值时,系统应自动报警。

7.2.9 智能电表和智能水表应具有超预警自动断开的功能。

7.2.10 监测和记录设备应具有与智能平台数据交互的功能,满足数据的传输与分析。

7.2.11 称量固体废弃物的设备应具有自动称量和存储数据的功能。

7.3 数据管理

7.3.1 环境监测数据应包含但不限于 PM2.5 浓度、PM10 浓度、扬尘浓度、噪音值、温度、湿度、风速等。

7.3.2 数据采集与传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多台在线监测仪的并发数据传输需求;

2 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及手动数据补传功能;


3 在线监测系统应上报在线监测数据。

7.3.3 数据存储与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扬尘在线监测仪现场端在线监测原始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1 年;监测原始

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3 年;

2 数据有效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续运行至少 90 d,有效数据率不低于 85%;

2) 每小时至少有 45 min 的采样时间;

3) 每日至少有 20 h 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4) 每月至少有 27 d 平均浓度值。

3 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精确至 1μg/m3;

4 异常值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低浓度未检出或为负值的在线监测数据,取监测仪器最低检出限的

1/2 数值,作为监测结果参加统计;

2) 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期间的所有数据应标注为无效数据;在线监测仪校零和校跨期间的监测数据均为无效数据;

3) 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均标注为无效数据,不得人为擅自断电;

4) 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示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8 视频监控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视频监控系统宜在开工之前布设完成,可根据施工情况调整。

8.1.2 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捕影部分、传输部分和显示部分构成,包含但不限于摄像机、录像机等具备图像采集设备。

8.1.3 现场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 292-2012)的规定。

8.2 现场部署要求

8.2.1 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出入口、围墙、办公区、生活区、作业面、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垃圾堆放区、塔吊顶部以及其他施工现场制高点等区域。

8.2.2 视频监控应重点拍摄车辆及人员进出、作业面进展等情况。

8.2.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控点数量部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在 5×104m2 及以下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2 建筑面积在 5~10×104m2 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 5 个;

3 建筑面积在 10×104m2 及以上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 8 个。

8.2.4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 3 个,监控区域应符合 8.2.1 规定。

8.2.5 安装设备应确保 7 级风力时无抖动,每个设备移位不得超过 3 次。

8.2.6 室内设备安装高度应不低于 2.5m,室外设备安装高度应不低于 3.5m。

8.2.7 视频监控设备应设置防水、防抖、防攀爬和防腐措施。

8.3 设备系统

8.3.1 捕影设备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T 292-201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辨率不得低于 1920×1080(1080P);

2 枪机设备红外距离不得小于 50m,球机设备红外距离不得小于 200m;

3 宜支持对前端监控点进行双向对讲及语音广播功能;

4 应 24h 不间断工作;

5 应支持 DC12V 和 POE 两种供电方式;

6 数据存储不应少于 30d。


8.3.2 现场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8.3.3 施工现场维护应包括捕影部分、传输部分和显示部分涉及的所有软件、设备。



9 进度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进度管理应贯穿进度计划制定、过程跟踪和纠偏。

9.1.2 进度管理应制定平台使用工作流程、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计划。

9.1.3 进度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维护平台,并对维护人员设立指定的操作权限。

9.1.4 进度管理应实现数据的录入、存储、统计、分析和预警。

9.1.5 进度管理应能与市场上主流进度编制计划软件互通数据。

9.1.6 进度管理应可将多个项目的管理数据归集到同一底层数据库。

9.2 管理系统

9.2.1 进度管理平台应实现工期任务与模型的逻辑关联。

9.2.2 进度管理平台应自动生成各项任务所需施工周期、劳动力及机械配备。

9.2.3 应实现任务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自动对比,根据实际进度情况分析及预警,分析及预警内容包括:

1 节点启动预警:关键节点或者里程碑节点宜通过设置关注度进行不同层级的预警;通过不同的颜色进行节点启动的集中的预警分析;

2 节点完成预警:关键节点或者里程碑节点宜通过设置关注度进行不同层级的预警;通过不同的颜色进行节点完成的集中的预警分析;

9.2.4 宜支持对管理人员任务完成情况自动归集和分析。

9.2.5 平台应具备数据自动备份功能,维护人员应定期备份平台上系统日志及管理数据。

9.2.6 应建立平台应急预案,并与平台设备供应商和网络供应商建立故障修复的协调机制和服务规范。

9.2.7 当应用软件的配置或运行环境改变时,应能进行适应性升级或维护。

9.3 数据管理

9.3.1 数据采集前应建立进度管理目标分层划分体系以及与之对应的项目管理岗位库。

9.3.2 采集任务应通过管理平台自动派生到指定岗位管理人员。

9.3.3 进度管理数据采集宜通过现场进度日报的形式进行。数据宜每天更新并能


下载。

9.3.4 信息采集应通过移动终端、WEB 端或 PC 端录入进度管理平台存储。

9.3.5 需采集的进度管理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起止时间、每日完成工作量、投入劳动力、劳动力属性、投入材料工程量、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现场每日形象进度照片等。

9.3.6 宜与视频监控系统结合,采集现场形象进度数据,按照分区分别进行现场情况展示。



10 质量安全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管理范围应包含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

10.1.2 质量管理对象应包括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材料及设备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验收。

10.1.3 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人员信息管理、视频监控、大型施工设备检测、高危作业监测。

10.2 管理系统

10.2.1 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形式宜通过硬件设备自动采集信息,软件系统传输、处理数据。

10.2.2 质量安全信息应平台自动进行分类整理、汇总、生成量报告。

10.2.3 质量安全问题应采用智能设备进行采集、上传、推送、回复。

10.2.4 数据采集设备应支持互联网通讯,同时具备离线存储功能。离线数据应在网络通讯恢复后及时上传。

10.2.5 质量信息采集应选用能够自动采集工程实体结构特征数据的设备,应具备自动感知、自动传输功能。

10.2.6 安全信息采集宜选用基于视频、音频、图像、生物特征的智能终端设备, 应具备自动感知、自动传输、自动分析、自动报警和信息推送功能。

10.3 质量数据管理

10.3.1 质量管理对象的主要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

1 材料及设备检验应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验收、实验室试块质量检验、机电设备验收、计量器具的检验;

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包含但不限于:非实体材料的施工管理、施工机具验收;

3 质量验收应包含但不限于:实测实量数据管理、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

10.3.2 质量数据的采集应包含但不限于时间、地点、问题的影像资料等,存储时间不得低于项目的保修期。


10.3.3 质量数据采集方式和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日志数据和影像应通过移动终端或 WEB 端填写和上传,应通过平台

WEB 端下载;

2 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检验批、分项验收记录等质量数据和关键工序影像资料应通过移动终端或 WEB 端填写和上传,应通过平台 WEB 端下载;

3 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资料均应通过移动终端或 WEB 端填写和上传,应通过平台 WEB 端下载;

4 施工资料台账应通过云平台自动建立;

5 实测实量数据宜使用激光扫描采集,内容包括尺寸、位置、距离等,超限值等质量问题宜通过粘贴二维码在现场标示;

6 关键复杂节点可采用 3D 打印制作模型进行可视化技术交底。

10.4 安全数据管理

10.4.1 安全管理对象的主要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

1 人员信息管理应包括:实名制信息记录、施工质量安全培训记录、持证情况记录、安全巡检问题记录;

2 视频监控点位应包括:施工区、物料堆放区、项目部、生活区、食堂等公共场合;

3 大型施工设备检测应包括:塔吊运行监测、升降机监控;

4 高危作业监测应包括:高支模变形监测、深基坑监测。

10.4.2 安全数据的采集应包含但不限于时间、地点、问题的影像资料等,本地应存储一个月施工期内的影像资料。

10.4.3 安全数据采集方式和内容应满足要求:

1 应建立烟雾感应监测系统,宜建立热成像防火监测系统,自动报警并将数据信息推送至负责人,报警信息应包括时间、探测器编号信息及火灾位置信息;

2 深基坑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监测信息系统,并实现自动统计、分析、预警;

3 应通过柔性二元体变形监控装置对沉降、倾角、横向位移、空间曲线等参数实时采集、上传、分析、预警;


4 应实时采集和上传机械设备的运行数据和安全装置信息,平台应支持实时显示、分析、预警和控制的功能;

5 宜利用视频监控识别和捕捉人员的安全隐患;

6 应在特定洞口及边缘部位布设监控和自动语音警示系统;

7 危险区域宜布设红外线感应、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相关报警信息可自动上传至云平台,可自动发送信息至负责人;

8 宜布设车牌识别系统,采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车型、进出场时间等;号牌识别率和准确率不得低于 90%;

9 宜利用 VR 技术进行可视化的安全教育。



11 集成管理平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智慧工地应建立集成管理平台,将智慧工地相关应用的数据进行集成、分析、处理、存储。

11.1.2 现场应设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有大屏或拼接屏呈现集成管理平台。

11.1.3 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手机 APP 功能。

11.1.4 集成管理平台应向监管部门、上层管理服务和系统提供数据接口。

11.1.5 集成管理平台应采用 B/S 架构,兼容主流浏览器。

11.1.6 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操控、推送指令功能和接收指令功能。

11.1.7 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多个外键接口,提供更过设备的使用及关联。

11.1.8 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移动检查记录功能,可通过人脸识别功能进行劳务人员信息核对,并可通过平台直接向中心求救或者得到指导以及指令。

11.1.9 集成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与施工图纸相关联。

11.1.10 集成管理平台应能够实现与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将企业及项目应该填报的数据推送至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11.2 功能要求

11.2.1 集成管理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监控、进度管理、人员管理、机械设备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监控、能耗管理、资料管理等。

11.2.2 集成管理平台应集成项目现场使用的物联网硬件设备、BIM 应用以及各个应用子系统。

11.2.3 集成管理平台应提供整体呈现工地各要素的状态和关键数据。平台具备分析能力,能够对劳务、物资、进度、质量、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支持数据的历史回溯。

11.2.4 集成管理平台应满足项目日常管理业务和现场管理需求。

11.2.5 集成管理平台应有完备的角色管理以及功能模块划分。

11.3 技术要求

11.3.1 集成管理平台应能够分别针对数据采集层,数据传输层和数据存储/处理建立标准数据模型和通讯规范,实现平台与各子系统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工作,并能


够实现智慧工地各业务的统一集成展现,统一用户权限管理,统一开发部署和运维。

11.3.2 物联网数据应能够通过射频识别,位置传感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数值传感器集中采集到云端或者本地汇总,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11.3.3 数据到云平台的传输,除视频系统外应统一采用 MQTT 工业级物联网协议进行通讯,支持采用不低于 128Bit 的非对称加密算法对传输中的数据进行加密, 视频系统应采用 RTSP/RTMP 协议。系统应支持多样化的网络通讯方式,支持以太网,蜂窝网络,Wi-Fi,NB-IoT,LoRa 等主流广域网通讯协议。

11.3.4 平台与各子系统应开放基于 HTTP 协议的 Rest 风格数据接口,应用系统间的数据接口应支持采用不低于 256Bit 的非对称加密算法进行加密以保证应用间安全,可靠,高效,标准化的数据交换能力。

11.3.5 集成管理平台应建立数据标准、数据通讯协议标准、各应用间认证和数据交换标准、支持多个应用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

11.3.6 集成管理平台的搭建应采用前沿并成熟的架构,完备并广泛认可的技术语言进行研发,数据存储应采用可靠的数据库进行存储读写。

11.3.7 集成平台应有完备的说明文档,操作手册。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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